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 信永中和被出具警示函

日期:2023-08-15 01:52: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资料图片)

近日,云南证监局对外公布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信永中和系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平锌电”)2022年度审计机构,鲍琼、赵光枣为罗平锌电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在执行罗平锌电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警示函显示,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罗平锌电2022年财务核算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公司部分已发出商品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二是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核算方法不准确;三是公司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无法随时变现,不符合现金等价物定义,不应当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报。云南证监局认为,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虽然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已执行相应审计程序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货单据、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相关审计证据,但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未识别出罗平锌电上述明显错报。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规定。

此外,信永中和及注册会计师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执行罗平锌电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循环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评价程序时,未充分了解母公司主要产品锌水特殊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未针对该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执行特别程序。云南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及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醒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

记者注意到,此前,罗平锌电因在信披、内控、公司治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已被云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罗平锌电7月7日公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长李尤立、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峰、财务总监张金美、董事会秘书杨忠明未按照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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